身分證字號的編碼規則

目前的中華民國身分證字號一共有十碼,包括起首一個大寫的英文字母與接續的九個阿拉伯數字。其中首碼英文代碼是以初次登記的戶籍地來區分的,而首位數字則是拿來區分性別,男性為1、女性為2,與ISO 5218以及類似的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》CNS 8381《資訊交換-人類性別表示法》的用法相同。

身分證字號首碼英文代碼的對照表如下:

 

身分證字號首碼英文代碼對照表如下

 

使用中代碼

代碼 數值 縣市
A 10 臺北市
B 11 臺中市
C 12 基隆市
D 13 臺南市
E 14 高雄市
F 15 新北市
G 16 宜蘭縣
H 17 桃園市
I 34 嘉義市
J 18 新竹縣
K 19 苗栗縣
代碼 數值 縣市
M 21 南投縣
N 22 彰化縣
O 35 新竹市
P 23 雲林縣
Q 24 嘉義縣
T 27 屏東縣
U 28 花蓮縣
V 29 臺東縣
W 32 金門縣
X 30 澎湖縣
Z 33 連江縣

已停用代碼

代碼 數值 原行政區 停發日期 現行行政區
L 20 臺中縣 2010年12月25日 臺中市
R 25 臺南縣 2010年12月25日 臺南市
S 26 高雄縣 2010年12月25日 高雄市
Y 31 陽明山管理局 1974年1月1日 臺北市
  • 因容易和數字「1」和「0」混淆,原英文字首的編號並無使用「I」和「O」。1982年新竹市及嘉義市升格為省轄市後,才開始使用該兩個英文代碼。
  • 1974年初陽明山管理局虛位化後,Y字頭的身分證字號也不再使用。故往後於臺北市士林區北投區兩區首次登記戶籍者,改發與臺北市相同A字頭的身分證字號。
  • 2010年12月25日,部分縣市改制直轄市臺中縣臺南縣高雄縣於縣市合併之後裁撤,其代碼LRS停發。改制後登記戶籍者改發臺中市B)、臺南市D)、高雄市E)之代碼。

 

驗證規則

假設有一身分證號碼為M140051653,而M轉換為數值是21,將每一碼拆開後分別編號:

{\displaystyle n_{1}} {\displaystyle n_{2}} {\displaystyle n_{3}} {\displaystyle n_{4}} {\displaystyle n_{5}} {\displaystyle n_{6}} {\displaystyle n_{7}} {\displaystyle n_{8}} {\displaystyle n_{9}} {\displaystyle n_{10}} {\displaystyle n_{11}}
2 1 1 4 0 0 5 1 6 5 3

然後再把每一個數字依序乘上1、9、8、7、6、5、4、3、2、1、1,最後再相加:

{\displaystyle n_{1}\times 1+n_{2}\times 9+n_{3}\times 8+n_{4}\times 7+n_{5}\times 6+n_{6}\times 5+n_{7}\times 4+n_{8}\times 3+n_{9}\times 2+n_{10}\times 1+n_{11}\times 1}

套入公式,結果為:

{\displaystyle 2\times 1+1\times 9+1\times 8+4\times 7+0\times 6+0\times 5+5\times 4+1\times 3+6\times 2+5\times 1+3\times 1}
{\displaystyle =2+9+8+28+0+0+20+3+12+5+3}
{\displaystyle =90}

然後再除以10:

{\displaystyle {\frac {90}{10}}}

如果整除,則為有效之身分證號碼:

{\displaystyle 90\equiv 0{\pmod {10}}}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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